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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异议/答辩需要的资料

发布时间 2012-08-08

商标局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对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即为异议期)。在三个月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被异议人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三十天内答辩,被异议人限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委托北京新华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异议申请的,委托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个人签字或盖章);

2.引证商标(如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

3.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证据资料:(一)异议人在先商标使用权利的证据,包括广告推广发票,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二)使用该商标产生的影响和经济利益,获得的各项奖励和荣誉,社会反响和认同度等证据.(三)异议人企业历史和发展历程说明,证据最好是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可视同原件。

★委托北京新华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异议答辩申请的,委托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个人签字或盖章);

2.答辩材料

请把以上资料传真、e-mial或邮寄至我处,即可办理。

特别注意:异议期限为被异议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答辩期限为被异议人收到异议书副本三十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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