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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药”商标之争终审 获赔500万

发布时间 2012-06-14

全国知名药企华北制药集团遭山西一家制药企业侵犯商标专用权达7年,日前,河北省高院对这起案件做出终审判决,华药集团被判获赔500余万元。

2009年12月,食品商务网上曝光了一系列不合格劣药,其中一药品所标示的生产企业为“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消息公布,华药发现该公司擅自冠用‘华北制药’字样已构成侵权。商标注册。

侵权公司与华药的确有过一段交集,因华药集团兼并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所以其企业名称确实曾被更名为“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2002年2月,华药集团退出兼并,在董事会决议中决定,2003年之后该企业名称中不再冠以“华北制药集团”的名称。但直至2009年不合格产品在网上曝光,华药集团才知道山西博康公司对“华北制药”的使用从未停止。

2010年3月、2010年7月,华药集团两次向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发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2010年9月、10月,华北制药集团又分别在《健康报》、《中国医药报》上连发声明,澄清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与华北制药集团无隶属关系,并表示正在通过各种途径敦促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一切侵权行为。但2010年10月,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出货单上仍有生产厂商为“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的药品,“华北制药”字样仍被使用。

2010年11月,华药集团将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1999年,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华北制药集团持有的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华北”商标为驰名商标。 “华北制药NCPC”为华北制药集团注册商标。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公司名称,赔偿因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华北制药集团造成的损失以及制止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费用。

石家庄市中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赔偿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损失5000000元,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在健康报社、中国医药报社刊发声明的费用共计42800元;被告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商标注册。

判决后,2011年8月15日,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朗致集团博康药业有限公司。但朗致集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朗致集团认为,该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华北制药集团”字样不构成对华药集团的侵权。在1999年经华药许可,开始使用“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的名称,直到2011年8月15日更名为“朗致集团博康药业有限公司”。产品的包装也是在华药集团管理期间确定的。在2003年董事会决议后,公司便开始准备变更企业名称手续,但是由于当时公司的外方股东始终不在合同、章程上签字,因此无法变更企业名称,对此华药集团知晓。后又因公司中方股东申请破产,相应股权被冻结,工商部门以此理由拒绝办理变更手续。至于产品商标问题,其生产的产品包装盒有自己的“太原”牌商标,生产销售产品时并未将“华北制药”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注册。

就朗致集团提出的该焦点问题,河北省高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在董事会决议中决定在2003年之后企业名称中不再冠以“华北制药集团”的名称,因此,在2003年之后,未经华北制药集团的允许,该公司在产品包装及对外宣传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华北制药集团”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侵犯了华北制药集团的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虽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称,是由于股东或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原因造成企业名称没有变更,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2003年之后华北制药集团允许其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华北制药集团”字样。因此,2003年之后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华北制药集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侵犯了华北制药集团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河北省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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