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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标注册三种型式

发布时间 2012-02-03

一:单一国家申请


1、国际单一国家商标注册简介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一般通过委托代理人,直接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逐一国家注册需要按照各国的具体法律程序办理,并按照不同国家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费用。

2、国际单一国家商标注册的好处
(1)、逐一国家注册形式最为快捷便利,注册周期视各国法律和惯例而定。
(2)、如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可以随时地与国外合作方律师事务所联系,对申请国注册的进展情况可以及时了解。
(3)、申请人不需要在原属国提出基础申请,可以直接向所需要注册的国家提出申请,直接向各国提出申请是最普遍的申请方法。

3、申请基础
  无基础注册要求。国内任何希望在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

4、申请人提供文件
(1)、委托书:由本司提供,申请人签名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3)、申请人名义和地址中英文;
(4)、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5)、商标图样。

二:马德里申请


  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 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 “马德里协定”)或根据1989 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截止2003年12月3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5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

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就是省力、省时、省钱,商标注册提交一次申请,使用一种语言交一次费用,一年之内完成。
1、 省力:联盟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事宜,不需要委托国外的代理组织代为申请。
2、 省时:各成员国约定商标审查必须在一年 / 一年半内(协定国家一年内 / 议定书国家一年半内)完成;否则,则申请商标在该国自动获得保护。
3、 省钱: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的规费,不需要到成员国内每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纳费用。国际注册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
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或
2、 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或
3、 具有中国国籍,包括台湾同胞及中国在各地的侨民。

三、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条件
  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根据《马德里协定》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为协定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含纯议定书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者核准注册的商标。
3、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
  申请手续由中国商标局向国际局统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手续,须经申请人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由中国商标局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办理注册。国际局不受理单个企业的自行申请。

五、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程序
  商标国际注册的日期,以国家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在申请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编写申请号,将申请书件寄达国际局。如果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完备,大约需要3-4个月的时间,国际局可发商标注册文件。

  申请中指定的各保护国家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受理审查申请。若申请保护的商标(即延伸保护的商标)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年 / 一年半内(协定国家一年内 / 议定书国家一年半内)被指定保护的国家驳回,申请人可根据该驳回的国家法律,委托代理组织进行申诉。若在上述一年 / 一年半期限内申请未被驳回(即未收到由驳回通知),则商标视为自动获得保护。

六、注册有效期及续展: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 , 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 10 年 。


七、马德里成员国名单:


协定缔约方(56个成员国):
阿尔巴尼亚 亚美尼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波斯尼亚 黑塞哥维那 保加利亚 比利时 荷兰 卢森堡
白俄罗斯 瑞士 古巴 捷克共和国
德国 阿尔及利亚 埃及 西班牙
法国 克罗地亚 匈牙利 意大利
吉尔吉斯斯坦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 列支敦士登
利比里亚 拉脱维亚 摩洛哥 摩尔多瓦共和国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蒙古 纳米比亚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苏丹
叙利亚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圣马力诺
塔吉克斯坦 乌克兰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塞尔维亚和黑山 塞拉利亚 肯尼亚 斯威士兰
莫桑比克 莱索托 不丹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塞浦路斯 中国 摩纳哥  

三:欧盟申请

 
  欧盟成员国名单 :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

一、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 :
1、 费用低。只须提交一份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五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 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二十五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 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4、 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5、 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六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6、 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7、 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三个类别商品或服务,超过三个类别的,每增加一类费用须另外收取。

二、 欧盟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如下所述 :
1、 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
2、 欧盟商标局将申请内容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便在同一时间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
3、 审查通过后,进入三个月的公告。在这三个月里任何第三者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4、 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可以在一年内获准注册;
5、 申请注册周期约 12-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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