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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涉外作品登记手续

发布时间 2012-02-01

申请涉外作品登记手续简介

涉外作品登记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 登记申请表
⒉ 申请者身份证明材料 
⒊ 权利保证书 (请公正、认证) 
⒋ 作品说明书
⒌ 作品样品(一份 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

另外,根据申请者的不同情况(如:代理申请)选择提交下列文件:
⒈ 代理委托书
⒉ 签字有效证明
⒊ 权利归属证明材料(是外文时需附全文翻译件)

登记申请者交齐下列文件和申请费后,该申请予以受理,同时给申请者以书面通知。

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 )填写涉外作品登记申请表
1. 使用定制的表格。
2. 填写本表时应使用中文简体,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并确保字迹清晰、工整。
3. 需选择的栏项,请在□或○中划钩。
4. 当在表格某些栏的选项中选择了“其他”项时,应在其后写出具体情况。
5. 各栏填写时的具体要求如下:
⑴ 作品名称栏的“中文”项必须填写,当作品无外文名称时可不填写“外文”项。
⑵ 创作类型栏中,若选择“原创作品”时,“原作品名称”和“原登记号”两项可不填写。
⑶ 创作形式栏中在选择了单独创作、合作创作、委托创作的同时,可选择职务作品。
⑷作者、著作权人、申请者栏应注意填写全称,不可使用简称、别名等。
⑸申请人栏所填必须是权利人之一。
⑹“代理人”须是经申请人以委托书形式正式委托的代理人。
⑺ “提交文件清单”请根据申请时所提交文件情况选择并填写。
6. 无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签章,此表所填内容无效。

(二)登记类别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将登记申请分为两种,各十二类和二类。具体划分如下:
作品
A.文字作品;B.音乐作品;C.戏剧作品;D.曲艺作品;E.舞蹈作品;F.美术作品;G.摄影作品;H.电影作品;I.电视(录像)作品;J.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K.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
S.录音;V.录像

(三)申请者身份证明
申请者为个人时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者为法人时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材料。(请认证)

(四)作品说明书
用以描述作品的创作目的、使用用途,其独创性所在的文字材料。

(五)权利归属证明
当申请者是权利继授者时,应提交相应的权利变更文字证明材料。

(六)作品样本
作品的样本应提交一份,如:手稿、照片、样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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