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申请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有关材料。在申请驰名商标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申请“驰名商标”有三条途 径可走:
1、在商标异议中认定
商标异议是指经过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在获得注册商标证书之前,商标局先行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异议。如果在提出异议的过程中,提出该商标可能构成对自己商标的侵犯,同时申请认定自己是驰名商标。
2、在商标争议中认定
商标争议是指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因为有些法律规定的原因,别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在提出撤销的过程中,同时可以提出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3、在商标案件管理中认定
哪个商标如果被假冒,那么说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非常畅销的。正是基于这点,地方工商局在打假过程中,如果发现假冒这个商标比较多,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要求。
在所有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完成定稿并印刷成册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我们及时关材料逐级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者商评委统一认定。